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 ( 91 年 10 月 15 日)
第10條
本所設下列各分所:

一、嘉義農業試驗分所。

二、鳳山熱帶園藝試驗分所。

前項各分所置分所長、系主任、研究員、副研究員、課長、助理研究員、 課員、技佐、書記、人事管理員、會計主任、佐理員。

本所因業務需要,設花卉研究中心,置主任。

各分所及研究中心並得分系辦事,系置系主任。

本所必要時得報准設工作站,工作站置主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