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 附則 ( 105 年 10 月 13 日)
第39條
農田水利會之印信,由主管機關頒發。

第40條
本規程規定之書表格式,由主管機關公告之。

第41條
本規程規定之事項,直轄市主管機關依本通則第二十二條訂定規定者,從 其規定,並依本通則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,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 五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42條
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。

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,自一百零三年六月 一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