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 會員 ( 105 年 10 月 13 日)
第3條
農田水利會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資料,建立其事業區域內受益土地之地籍 資料,並造列會員名冊。

第4條
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受益土地,發生權利取得、設定、移轉、變更或消 滅致會員會籍異動時,農田水利會應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,取得地籍異 動資料變更會籍,並通知當事人。

當地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異動登記時,得應當事人之要求將登記之地籍異 動資料副知當地農田水利會。

第5條
依本通則第十五條報主管機關核准時,應敘明事由、停權範圍及期間,並 於主管機關核准後通知受停權處分之會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