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 水利小組 ( 105 年 10 月 13 日)
第37條
小組長就職滿六個月後,經該小組具小組長選舉權之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 連署,提出不適任案時,農田水利會應於十日內查核其連署及事實後,解 除其職務。

小組長於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,不得為小組長候選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