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 水利小組 ( 105 年 10 月 13 日)
第23條
水利小組置小組長一人,為義務職,負責執行小組任務及小組會議決議事 項。

前項小組長,由小組內符合本通則第十五條之一規定具選舉權之會員選舉 之,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