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 執行機構 ( 105 年 10 月 13 日)
第17條
管理處之職掌如下:

一、區域內工作站之監督指導。

二、區域內用水之調整。

三、區域內水利糾紛之處理。

四、會費及工程費等各種費用之經收。

五、區域內事業改善之建議。

六、其他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