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 執行機構 ( 105 年 10 月 13 日)
第13條
農田水利會得置主任工程師一人、專門委員、組長、室主任、工程師、副 工程師、助理工程師、工程員、管理師、副管理師、助理管理師、管理員 、秘書、專員、副專員、組員、辦事員及技工各若干人。

農田水利會員額編制,以灌溉排水面積一百五十五公頃置一人為原則,由 主管機關核定之。

本通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,原由直轄市主管機關主 管之農田水利會(以下簡稱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),除得置第一項各類人 員外,並得置助理員;其員額編制,因業務需要,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, 不受前項面積規定之限制,不得逾五十人。

前項規定,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施行;自該日起始進用之技工 、工友,不得陞遷為前項所定之助理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