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 執行機構 ( 105 年 10 月 13 日)
第12條
農田水利會內設組、室,最多不得超過八個。並依業務設工務、管理、財 務、總務四組及人事、主計、輔導、資訊四室,組、室並得分股辦事。業 務較簡之農田水利會得合併組、室或置專人辦理之。

農田水利會因業務需要,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,將總務組或資訊室併入其 他組、室,並增設新組、室;新組、室名稱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