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織條例  ( 90 年 01 月 17 日)
第2條
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(以下簡稱本局) 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動植物防疫、檢疫政策、法規、方案、計畫之擬訂、執行及督導。

二、動物用藥品與動物衛生資材政策、法規、方案、計畫之擬訂、執行及 督導。

三、獸醫公共衛生政策、法規、方案、計畫之擬訂、執行及督導。

四、植物防疫、檢疫人員與獸醫師管理政策、法規、方案、計畫之擬訂、 執行及督導。

五、畜禽屠宰衛生檢查政策、法規、方案、計畫之擬訂、執行及督導。

六、屠宰場登記管理政策、法規、方案、計畫之擬訂、執行及督導。

七、動植物防疫、檢疫與畜禽屠宰管理科技之研究、發展及技術服務。

八、動植物防疫、檢疫與畜禽屠宰管理技術、程序、方法之研議、執行及 督導。

九、國內、外動植物防疫、檢疫與畜禽屠宰管理之疫情報告、資訊蒐集、 風險分析、諮商、糾紛處理及諮詢服務。

十、輸出入動物與畜、禽、水產品疫病之精密檢查及處理。

十一、輸出入植物與植物產品之有害生物之精密檢查及處理。

十二、動物用藥品與動物衛生資材檢驗之策劃、執行及督導。

十三、輸出入動植物與其產品檢疫證明書及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證明文件之 簽發、查核、管理及督導。

十四、動植物防疫、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人員之訓練。

十五、其他有關動植物防疫、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