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織條例  ( 87 年 06 月 24 日)
第6條
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,組長四人,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;副組長四人 ,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;主任一人,專門委員一人,研究員四人,職務均 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;科長二十三人,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; 秘書三人,技正三十九人至四十五人,視察六人,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 至第九職等,其中技正九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;副研究員八人,職務 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;專員八人,訓練師三人,職務均列薦任第 七職等至第八職等;助理訓練師四人,輔導員二人,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 等至薦任第七職等;技士三十九人至四十一人,科員十五人至十七人,職 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;技佐十人至十四人,護 士一人,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,其中技佐七人職務得列薦任 第六職等;辦事員七人,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;書記六人,職 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。

本條例施行前,原漁業幹部船員訓練中心僱用之現職雇員二人,其未具公 務人員任用資格者,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。

本條例施行前,原漁業幹部船員訓練中心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 記有案之現職人員,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,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至離 職時為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