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織條例  ( 87 年 06 月 24 日)
第2條
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(以下簡稱本署) 掌理下列事項︰ 一、漁業政策、法規、方案、計畫之擬訂及督導。

二、漁業科學、漁業公害防治之研究及規劃。

三、漁船與船員之管理及督導。

四、漁業巡護之執行、協調及督導。

五、漁民團體與漁業團體之輔導及督導。

六、漁業從業人員、漁民團體與漁業團體推廣人員之訓練、策劃及督導。

七、漁產運銷與加工、漁民福利、漁業金融之督導及配合。

八、國外漁業基地業務之督導。

九、國際漁業合作策劃、推動及漁業涉外事務之協調。

十、漁業資源保育、栽培、管理、調查研究、評估及養殖漁業之策劃、推 動、督導與協調。

十一、漁港與其附屬公共設施之規劃及督導。

十二、漁獲統計及資訊之綜理分析。

十三、其他有關漁業及漁民之輔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