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 ( 99 年 08 月 02 日)
第1條
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(以下簡稱本會) 為處理法制事務,依本會組織條例第 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設法規委員會。

第2條
法規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。

二、農業法規制 (訂) 定案、修正案之研議或審議事項。

三、農業法規疑義之研議、闡釋事項。

四、農業法規之管制、管理、整理及編印事項。

五、農業法規資料之蒐集、分析與研究事項。

六、其他有關法制事項。

第3條
法規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,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 任之;副主任委員一人,襄理會務,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或所屬機關適 當人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之。

第4條
法規委員會置委員十四人至十八人,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 外,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或所屬機關簡任職人員派兼之;必要時並得聘 請學者專家兼任之,任期二年,期滿得續聘之。

第5條
法規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,秉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,工作人員 若干人,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,辦理所任事務。

前項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由本會法定員額內調充之。

第6條
法規委員會議得視業務需要,不定期舉行,由主任委員召集之,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,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,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,由副主任委 員代理之。

第7條
法規委員會開會時,得視事實需要,邀請本會有關單位人員列席。

第8條
法規委員會必要時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,協助蒐集或研究有關農業 法規之資料。

第9條
法規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。

第10條
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