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 ( 99 年 08 月 02 日)
第4條
法規委員會置委員十四人至十八人,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 外,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或所屬機關簡任職人員派兼之;必要時並得聘 請學者專家兼任之,任期二年,期滿得續聘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