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  ( 93 年 01 月 14 日)
第17條
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,技監四人至六人,參事六人,處長六人,職務均列 簡任第十二職等;副處長六人,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;主任一人,專門 委員十二人至十四人,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;技正一百零 九人至一百二十三人,秘書六人,稽核六人,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 九職等,其中技正五十六人,秘書三人,稽核二人,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 等至第十一職等;科長四十人,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,其中二十人,由技 正兼任;專員四十二人至四十四人,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;技 士四十一人至四十六人,科員五十一人至六十六人,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 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;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六人,職務列委任第三 職等至第五職等;書記十二人至十六人,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。

前項員額中,專門委員二人、技正十一人、稽核一人、專員五人、技士十 五人、科員十五人、辦事員五人、書記五人,由原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移 撥者,出缺後不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