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 ( 107 年 01 月 31 日)
第45條
前條法人之管理,除應符合其他法律規定外,準用第七條、第八條、第十 四條至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規定;其有違反第八條規定者,依第二十二條 規定辦理;有違反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者,分別依第三十 七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