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 ( 107 年 01 月 31 日)
第38條
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,未報主管 機關備查者,由主管機關處該董事或監察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