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 ( 107 年 01 月 31 日)
第37條
長照機構法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為保證人者,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限期令其改善;屆期未改善者,得按次 處罰。其所為之保證,並由行為人自負保證責任。

長照機構法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,由主管機關處董事長新臺幣十萬 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,長照機構法人如有因而受損害時,行為人並應 負賠償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