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 ( 107 年 01 月 31 日)
第36條
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應提撥前一會計年度收支結餘之百分之十以上,辦理有 關研究發展、人才培訓、長照宣導教育及社會福利;另應提撥百分之二十 以上作為營運資金。

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從事社會福利者,屬前項應提撥收支結 餘辦理之事項。

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結餘之分配,應依第一項規定提撥後,始得為之。但以 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,不得為結餘之分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