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 ( 107 年 01 月 31 日)
第35條
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董事,任期屆滿未能改選或出缺未能補任,致有妨礙 董事會組織健全之虞者,主管機關得依其他董事、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或依 職權,命令限期召開臨時社員總會補選之。總會逾期不能召開時,主管機 關得選任董事擔任之;其選任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董事違反法令或組織章程,致有損害該法人或其所設 機構之利益或有不能正常營運之虞者,主管機關得依其他董事或利害關係 人之申請或依職權,命令解任之。

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董事會決議違反法令或組織章程,致有損害該法人或 其所設機構之利益,或有不能正常運作之虞者,主管機關得依職權,命令 解散董事會,由監察人召開社員總會重新改選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