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 ( 107 年 01 月 31 日)
第34條
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組織章程及登記事項之變更,應報主管機關許可;解散 時,亦同。

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為前項之變更,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三 十日內,向該管法院辦理變更或解散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