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 ( 107 年 01 月 31 日)
第31條
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組織章程應記載事項如下:

一、目的、名稱、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。

二、財產總額。

三、業務項目。

四、董事、監察人之人數、資格、產生方式、任期及任免。

五、董事長之產生方式、任期及任免。

六、董事會之組織、職權及決議方法。

七、社員資格之取得及喪失。

八、社員之出資、結餘與虧損之分派及表決權。但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 構社團法人,免予記載結餘之分派。

九、解散之事由及其賸餘財產之歸屬。

十、訂定組織章程之年、月、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