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 ( 107 年 01 月 31 日)
第28條
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應提撥其前一會計年度收支結餘之百分之十以上,辦理 有關研究發展、長照宣導教育、社會福利;另應提撥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提 升員工薪資待遇及人才培訓。

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從事社會福利者,屬前項應提撥收支結餘辦理之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