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 ( 107 年 01 月 31 日)
第26條
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及登記事項之變更,應報主管機關許可;解散 時,亦同。

前項之變更,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三十日內,向該管法院辦理變更或解散 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