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 ( 107 年 01 月 31 日)
第25條
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董事會,由董事七人至十七人組成之。

董事長由董事互選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
董事配置規定如下:

一、具長期照顧服務法所定長照服務人員(以下稱長照人員)資格者,至 少一人。

二、社會公正人士代表至少一人。

三、由外國人擔任者,不得逾三分之一,且不得擔任董事長。

四、董事相互間,有配偶、三親等以內親屬之關係者,不得逾四分之一。

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所設立之長照機構為跨縣市者,得由其全體員工選任代 表至少一人擔任前項董事。

董事之任期,每屆不得逾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但連選連任董事,每屆不得 逾四分之三。

董事任期屆滿前,因辭職、死亡,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,應選任 他人繼任,至原任期屆滿為止;繼任人員經補選為董事長者,該任期應計 入連任次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