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 ( 107 年 01 月 31 日)
第21條
依本條例設立之長照機構法人,始得使用長照機構法人或類似之名稱。

長照機構法人名稱,不得使用與他長照機構法人相同或易於使人誤認與政 府機關、其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。

長照機構法人所設機構,應標示其長照機構法人名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