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 ( 107 年 01 月 31 日)
第15條
主管機關為確保服務品質及保障服務使用者權益,得檢查長照機構法人之 財務、業務狀況,或令其提出財務、業務報告及其他相關文件;長照機構 法人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