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 ( 106 年 06 月 03 日)
第9條
訓練機構得向雇主收取費用,並開立收據,載明訓練機構名稱、班次名稱 、統一編號、地址及相關人員核章。

前項收取之費用,其使用項目為授課人員鐘點費、設施設備使用或維護費 、材料費、通譯費、行政庶務費及其他辦理訓練所需之費用。

訓練機構因故未能依年度訓練實施計畫書辦理或完成補充訓練者,應全數 退還雇主已繳交之費用,並協助外籍看護工轉介其他訓練機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