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 ( 106 年 06 月 03 日)
第8條
訓練機構應於外籍看護工完成前條訓練課程後,發給訓練證明文件,並完 成登錄。

前項訓練證明文件,應載明訓練機構名稱、勞工主管機關同意辦理訓練之 日期與文號、受訓人姓名、性別、國籍、護照號碼、出生年月日、訓練課 程及時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