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 ( 106 年 06 月 03 日)
第7條
補充訓練之辦理方式如下:

一、集中訓練:外籍看護工至訓練機構指定之場所及班別接受訓練。

二、到宅訓練:授課人員至勞工主管機關核定之工作許可地提供訓練。

前項訓練內容,包括下列課程:

一、身體照顧服務。

二、日常生活照顧服務。

三、家事服務。

四、文化適應。

五、溝通技巧。

六、生活會話。

七、職場安全、傷害預防、失能者保護觀念及其他權益保障。

八、其他與失能者照顧服務相關課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