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 ( 106 年 06 月 03 日)
第6條
補充訓練之授課人員,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,並取得證明文件:

一、大專校院教師,並具有與授課內容相關之專業。

二、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,並具授課內容相關之三年以上實務經驗。

三、完成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照顧實務指導訓練。

四、具有與授課內容相關最近五年以上服務經驗之照顧服務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