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 ( 106 年 06 月 03 日)
第5條
第三條之機構、法人、團體或學校申請辦理補充訓練,應填具申請表,並 檢附下列文件,向直轄市、縣(市)勞工主管機關提出:

一、年度訓練實施計畫書。

二、章程影本。

三、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。但公立學校,免附。

四、屬人民團體者,並應檢附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。

前項第一款年度訓練實施計畫書內容,應包括訓練機構基本資料、開辦班 次與訓練人數、訓練期間與上課時間、報名期間、收費與退費、參訓資格 、錄訓方式、課程大綱與編配、課程時間配當與預定進度表、師資名冊、 訓練場所、設備、翻譯人員、翻譯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