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 ( 106 年 06 月 03 日)
第10條
勞工主管機關應不定期至訓練機構,訪視其實際訓練辦理情形;每一訓練 班別,每年至少訪視一次,並製作訪視紀錄。

訪視結果,訓練機構辦理成效不佳者,勞工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改善;屆 期未改善或未依核准之訓練計畫辦理,情節重大者,該年度不得繼續辦理 補充訓練,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