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專案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法  ( 106 年 06 月 03 日)
第8條
本辦法施行前,已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提供本法所定長照服務,且符合 第二條規定條件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,得適用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 ,申請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租金優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