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專案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法  ( 106 年 06 月 03 日)
第4條
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件後,得邀請長 照服務相關專家學者、機關進行審查;審查經核定後,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及不動產管理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