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  ( 106 年 06 月 03 日)
第2條
中央主管機關應就長期照顧(以下簡稱長照)服務機構(以下簡稱長照機 構)之長照服務,提供各類型資源之獎勵及補助(以下簡稱獎助);並對 離島偏鄉、原住民族及其他長照服務資源不足地區,優先予以獎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