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  ( 106 年 06 月 03 日)
第12條
受補助對象執行本辦法所定補助,有違反計畫、法令情事,經中央主管機 關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,得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處分;已撥款 者,應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,受補助對象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