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  ( 106 年 06 月 03 日)
第10條
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長照相關學者專家及機關(構)代表,辦理獎助案件 之審查及輔導;並得委任、委託或委辦機關、專業機構、法人或團體為之 。

申請補助案經審查通過者,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計畫及補助金額,並通 知申請人;獎勵案經審查通過者,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獎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