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 ( 106 年 06 月 03 日)
第8條
申請提供家庭托顧服務之長照機構籌設許可,應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下列 文件、資料,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提出:

一、最近三個月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及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。

二、負責人無第五條各款規定之切結書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。

三、家庭托顧服務人員資格證明文件。

四、身分證明文件影本。

五、家庭托顧服務人員居所之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。

六、家庭托顧服務人員居所之建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: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;建物所有權非屬申請人所有者,其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