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 ( 106 年 06 月 03 日)
第6條
申請長照機構設立許可,除居家式服務類(以下簡稱居家式)長照機構依 第十條規定辦理外,應先申請籌設許可。

申請前項籌設許可,除家庭托顧依第八條另有規定外,應填具申請書,並 檢附下列文件、資料,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提出:

一、籌設計畫書。

二、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:

(一)法人登記或立案證書影本。

(二)章程影本;章程應載明辦理長期照顧服務。

(三)決議申請附設前項機構籌設許可之會(社)員(代表)大會或董事 會會議紀錄。

(四)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其申請附設前項機構之核准函影本。

三、申請人為公司或商號者,其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證明文件影本;證明文 件應載明辦理長期照顧服務。

四、建築物圖示:位置圖及百分之一比例之平面圖,標示用途說明,並以 平方公尺註明各樓層、隔間之樓地板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。

五、土地及建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;尚無建物者,免附建物使用權利證明 文件:

(一)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。

(二)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非屬申請人所有者,其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或使用 同意書。契約或使用期間至少三年,機構住宿式服務類(以下簡稱 住宿式)長照機構或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(以下簡 稱綜合式)長照機構至少十年,且於期間屆滿前,不得任意終止。

六、負責人無前條各款規定之切結書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。

七、其他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、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