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 ( 106 年 06 月 03 日)
第29條
法人設立之長照機構,其財務及會計帳務,均應獨立。

法人或團體之董事、監察人、理事或監事,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,不得 擔任該法人或團體及其所設立長照機構之工作人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