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 ( 106 年 06 月 03 日)
第26條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受理申請長照機構籌設許可案件,應於申請人 備齊相關文件、資料後九十日內,會同相關機關完成審核;受理設立許可 、開放使用服務規模、擴充、縮減、設立許可證書登載事項變更、停業、 復業或歇業申請案件,應於申請人備齊相關文件、資料後三十日內,會同 相關機關完成審核。

前項申請案件,除長照機構籌設許可及設立許可證書登載事項變更外,直 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。

第一項申請案件有應補正情形者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 知申請人限期補正;屆期未補正者,不予受理。
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得視需要,命申請人就所附文件、資料繳驗其 正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