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 ( 106 年 06 月 03 日)
第25條
長照機構歇業時,應於事實發生日前三十日內,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相關 文件、資料,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核定;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 機關核定後,應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