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 ( 106 年 06 月 03 日)
第24條
長照機構辦理停業者,應於事實發生日前三十日內,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 相關文件、資料,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核定。

前項停業期間屆滿前,有正當理由者,應於屆滿三十日前,填具申請書, 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延長,其申請以一次為限,延長期間最 長為一年;屆期未申請延長或申請未經核准者,應辦理歇業。

長照機構申請復業者,應於停業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,填具申請書,並檢 附復業計畫,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核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