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 ( 106 年 06 月 03 日)
第22條
長照機構設立許可證書登載事項變更者,除負責人變更應依第二十三條規 定辦理外,應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相關文件、資料,自事實發生日前三十 日內,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核定。
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核發變更後設立許可證書時,應註銷原設立許 可證書,並副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。

長照機構之服務項目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廢止者,直轄市、縣( 市)主管機關應註銷原設立許可證書,核發變更後設立許可證書,並副知 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。

前二項變更後之設立許可證書,應註記歷次核准變更、停業或復業之日期 、文號及變更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