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 ( 106 年 06 月 03 日)
第17條
長照機構經許可設立後,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服務規模開放使用期程 表申請開放使用服務規模時,應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設立許可證書影本及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所定文件、資料,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 管機關提出;經許可後,始得開放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