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 ( 106 年 06 月 03 日)
第15條
長照機構設立許可證書遺失或毀損時,負責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 內,填具申請書,檢附相關文件、資料,繳納設立許可證書費,毀損者, 並應檢附原設立許可證書,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