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 ( 106 年 06 月 03 日)
第13條
長照機構設立許可證書,應登載下列事項:

一、機構名稱及分類。

二、地址。

三、負責人姓名。

四、設立日期。

五、服務項目。

六、服務對象。

七、其屬居家式長照機構及設有居家式服務之綜合式長照機構者,並應載 明服務區域。

八、其屬社區式長照機構、住宿式長照機構及設有社區式服務或機構住宿 式服務之綜合式長照機構者,並應載明服務規模與已開放使用規模及 機構總樓地板面積。

九、其他依法規規定應載明之事項。

長照機構應繳納設立許可證書費;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於該機構繳納證書費後,始得核發或換發設立 許可證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