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 ( 106 年 06 月 03 日)
第12條
第十條居家式長照機構以外長照機構完成籌設者,應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 下列文件、資料,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長照機構設立許可; 經審查通過發給設立許可證書後,始得營運:

一、主管機關許可籌設文件。

二、建築物圖示:位置圖、百分之一比例之平面圖及消防安全設備竣工圖 ,標示用途說明,並以平方公尺註明各樓層、隔間之樓地板面積及總 樓地板面積。

三、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建築物竣工圖。

四、土地及建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:

(一)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。

(二)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非屬申請人所有者,其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或使用 同意書。契約或使用期間至少三年,住宿式長照機構或設有機構住 宿式服務之綜合式長照機構至少十年,且於期間屆滿前,不得任意 終止;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者,應檢附辦理相同期間之地上權設定 登記證明文件。

五、服務規模開放使用期程表。

六、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。

七、工作人員名冊、證照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。

八、設施、設備之項目。

九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。

十、其他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、資料。

申請提供家庭托顧服務之長照機構設立許可,免附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 定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