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0條
申請居家式長照機構設立許可,應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下列文件、資料,
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提出;經審查通過發給設立許可證書後,始
得營運:
一、設立計畫書。
二、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:
(一)法人登記或立案證書影本。
(二)章程影本;章程應載明辦理長期照顧服務。
(三)決議申請附設居家式長照機構設立許可之會(社)員(代表)大會
或董事會會議紀錄。
(四)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其申請附設居家式長照機構之核准函影本。
三、申請人為公司或商號者,其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證明文件影本;證明文
件應載明辦理長期照顧服務。
四、負責人無第五條各款規定之切結書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。
五、其他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、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