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 ( 106 年 06 月 02 日)
第9條
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,至長照機構執行輔導、監督、考核、檢 查或評鑑時,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。